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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進行時】“典”亮生活“蒸”給力:滿佗的故事(三)
2024-11-11 15:31:03          來源:蒸湘政法 | 編輯:王汝福 | 作者: | 點擊量:7008         

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

17歲的滿佗高中畢業后未能考上大學,鄰居老萬看到滿佗無所事事,于是把他招到了自己的公司當助理,每個月發3000元的工資。某日滿佗去一家商店買了一輛電單車,花費2000元。結果第二天商店的老板找來,稱店員是新來的,把價格搞錯了,少報了500塊,希望滿佗能補上,滿佗不同意。于是店老板說:“一看你就是個未成年人,你是不能買電動車的,我們之間的購車合同無效,請把電動車還給我,我把錢退給你。請問滿佗需要把電動車返還給店老板嗎?

答:滿佗不需要返還電動車。

《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睗M佗高中畢業,已經年滿16歲,每月3000元的工資可以看做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滿佗被視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的與他人訂立合同,且滿佗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法律上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滿佗不需要返還電動車。

法定婚齡與彩禮的返還

滿佗18歲了。由于滿佗長相英俊,所以有很多女孩喜歡。滿佗和鄰居小梅談起了戀愛,并且迅速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小梅的家里提出要滿佗拿出10萬元的彩禮才同意他們的婚事。滿佗東拼西湊借了10萬元給小梅家送去了,滿佗家同意了這樁婚事。但是當他們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工作人員說他們還沒達到法定婚齡,不予辦理登記,于是婚事泡了湯。滿佗要求小梅家返還10萬元彩禮錢,小梅家不同意,說彩禮給了怎能要回去。請問滿佗可以把彩禮要回來嗎?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代理權與書面合同的效力

已經長大的滿佗來到深圳的一家家具廠打工。由于滿佗十分勤勞,工作完成得很好,老板提拔他當上了銷售部的經理。有一次一個客戶上門采購一批家具,滿佗在合同上簽了字,并且安排人發了貨。結果事后客戶發現隔壁一家家具廠的家具比滿佗這家家具廠的便宜,所以反悔了。并且派律師上門,跟滿佗說,他簽訂的合同上既沒有蓋家具廠的公章又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只有銷售部經理滿佗的簽字,他們之間的合同是不成立的,要求把購得的家具退掉。請問他們雙方的合同成立了嗎?客戶是否可以要求退掉家具?

答:滿佗作為家具廠銷售部經理與其供職的家具廠之間構成代理關系,所以滿佗有權在家具廠的銷售合同上簽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所以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了,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否定該合同的效力。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為了增加收入,滿佗和老鄉小軍決定合伙做點小生意。因為南方城市很多人有宵夜的習慣,于是滿佗和小軍共同出資在晚上擺起了燒烤攤。某日滿佗有事外出,由小軍出攤,小軍為了節省成本使用了變質的食材,導致顧客吃后上吐下瀉,小軍覺得事態嚴重跑路了。于是顧客找到滿佗,要求其賠償損失。滿佗辯稱當天晚上他沒有去燒烤攤,采用變質食材是小軍的事,跟他無關,拒絕賠償。請問滿佗有責任賠償顧客的損失嗎?

答:滿佗應當承擔對顧客損失的賠償責任。因為滿佗和小軍之間屬于個人合伙關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隱私權保護

滿佗到外地出差入住酒店,后來在網絡上發現自己在該酒店客房內活動的視頻,于是報警舉報該酒店。經調查,系酒店相關人員在客房內安裝了針孔攝像頭,偷拍他人視頻并放在網絡上牟利。請問酒店是否侵犯了房客的隱私權?

答: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另第一干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滿佗住在獨棟樓的高層住宅,該棟樓共有34層。有一天下雨并且刮著大風,滿佗所在戶型的某個單元墜落了一個花盆砸傷了人,業主都不承認是自家的花盆掉落,經公安機關調查,目前難以找出來真正的侵權人。請問滿佗可能承擔補償責任嗎?

答:可能。滿佗若有證據證明該墜落花盆不屬于自己,則無需承擔責任,反之則需承擔補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酒駕不賠)

滿佗參加完同事聚會后,駕駛機動車回家,造成人員受傷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檢測,滿佗血液中乙醇含量已達到酒駕標準。請問滿佗可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受傷以及車輛的損失?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共有或個人所有財產的處分權

滿佗與小花終于結婚了。滿佗為了讓妻子過上更好的生活,決心努力賺錢,干出一番事業。他汲取合伙搞燒烤攤的經驗教訓,決定租個商鋪長期賣燒烤等小吃。缺少啟動資金的滿佗決定賣掉老張生前贈與他的古董花瓶。最終滿佗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某古董商。不料,小花知道后十分生氣,她認為滿佗無權在不與自己商量的情況下賣掉家里的貴重財產,于是小花找到古董商要求返還花瓶。古董商認為該花瓶是其以合理的價格買來的,并且事先并不知道滿佗沒有和小花商量,所以他已經善意取得了花瓶的所有權,小花無權要求返還!請問小花能否要求古董商返還花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根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案中,古董花瓶系老張生前贈與滿佗的,當時滿佗與小花尚未登記結婚,該花瓶屬于滿它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滿佗賣掉其花瓶,屬于對其個人所有的動產的處分,系有權處分行為,所以小花無權要求古董商返還古董花瓶。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無權處分行為。滿佗出賣古董花瓶屬于有權處分,故古董商取得花瓶并非基于善意取得。

小區車位、車庫的權利歸屬

滿佗為了和小花建立起夫妻間的信任關系,決定給小花買一輛車。小花十分高興,但是滿佗當時買房的時候,并沒有同時購買車位。該小區地下停車場設有車位500個,開發商已經把其中300個賣出去,于是滿佗與物業管理處協商,要求其提供車位。物業管理人員表示,另外200個開發商也委托物業出租給隔壁寫字樓的上班族了。滿佗認為,他作為業主,對車位享有優先租賃和購買的權利。請問滿佗是否有權要求開發商或物業管理處為其提供車位?

答:開發商出售或出租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滿佗等無車位業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钡诙倨呤鍡l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收養關系的成立

滿佗與小花婚后欲想收養一名女兒。某日小花打聽到其老鄉阿蓮剛生下一女嬰,正愁無力撫養。小花表示愿意收養該女嬰并支付給阿蓮一筆營養費,雙方無簽訂收養協議亦未到民政部門登記,請問滿佗、小花與該女嬰的收養關系成立嗎?

答: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滿佗與小花收養女嬰不成,倍感失落。這時滿佗的發小阿龍向滿佗推薦了一家試管嬰兒機構,滿佗跟小花便來到了這所試管嬰兒機構。該機構承諾支付100萬元,便可以想生男就生男想生女就生女。滿佗與小花聽覺得價格昂貴便放棄了。請問該試管嬰兒機構違法嗎?

答:違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我國明確規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本案中試管嬰兒機構稱可決定胎兒性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本條規定。(來源“蒸湘政法”)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蒸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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